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872号原告张新叶。被告曲庆泉。被告隋常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叶与被告曲庆泉、隋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曲庆泉、隋常娟的工资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曲庆泉、隋常娟的工资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