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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872号

张新叶与曲庆泉、隋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叶,曲庆泉,隋常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872号原告张新叶。被告曲庆泉。被告隋常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叶与被告曲庆泉、隋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曲庆泉、隋常娟的工资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曲庆泉、隋常娟的工资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