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兴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城关镇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文化路。负责人陈福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兴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株仲裁字第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1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价值人民币44220.29元财产或扣划其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慧云
审判员 高辉雄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