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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0865号

於家宽农户与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於庄队於家宽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於家宽农户,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於庄队於家宽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0865号

原告:於家宽农户。代表人:於家宽,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於祥礼,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雪梅,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潘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龚存龙,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於庄队於家宽小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代表人:於家利,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代表人:於全好,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李广,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家宽农户与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於庄队於家宽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於家宽农户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於家宽农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於家宽农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於家宽农户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平

审 判 员  朱占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函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