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孙希元。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系民事权益争议,不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潘兴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张某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孙希元。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系民事权益争议,不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潘兴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