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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特字第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张某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孙希元。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系民事权益争议,不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潘兴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