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40号
原告:武汉市华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应明,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330198204173119.授权代理。
被告:熊新咏,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24197902250831.
委托代理人:王映火,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华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新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华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华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6元整,由原告武汉市华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瞿汉春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向 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