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新军,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甲,男,1984年1月出生,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