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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1316号

李某甲与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兰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新军,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甲,男,1984年1月出生,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