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民一初字第511号

张XX与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郝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张XX,女,1978年9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郝XX,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诉讼费150.00元,原告负担诉讼费150.00元。

审判长  赵艳江

审判员  王青石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