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张XX,女,1978年9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郝XX,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诉讼费150.00元,原告负担诉讼费150.00元。
审判长 赵艳江
审判员 王青石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