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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安执字第026号

杜某与冯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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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安执字第026号申请执���人杜某,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杜某申请执行冯某债务纠纷一案,于2000年9月1日审结,该案(2000)安民吕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中山门支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