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马民初字第0954号原告高春贵被告韩叶广原告高春贵与被告韩叶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贵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叶广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观音寺镇马庄居委会永坝组32号砖混结构一间三层楼房一幢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高春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韩叶广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观音寺镇马庄居委会永坝组32号砖混结构一间三层楼房一幢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德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