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开法执字第3035号

申请人邓明雄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月山镇方怡五金加工店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明雄,开平市月山镇方怡五金加工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35号申请执行人邓明雄,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月山镇方怡五金加工店。经营者:谭爱文,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3)第30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款6000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上述合共6050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月山镇方怡五金加工店、谭爱文的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