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35号申请执行人邓明雄,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月山镇方怡五金加工店。经营者:谭爱文,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3)第30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款6000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上述合共6050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月山镇方怡五金加工店、谭爱文的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