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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31号

陈来华与诸能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来华,诸能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31号

原告:陈来华,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诸能鸿,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华诉被告诸能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