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31号
原告:陈来华,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诸能鸿,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华诉被告诸能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