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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58号

傅延旺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傅延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5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延旺,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蕉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红星村槐***号。2013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蕉岭县看守所。辩护人赖家禄,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延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梅蕉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傅延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建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延旺及辩护人赖家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傅延旺与其朋友在蕉岭县蕉城镇客都影院门口的“小螺号冷饮店”喝酒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文革、李镇龙、李晓志三人发生矛盾,双方在冷饮店门口互相推扯,期间张文革被傅延旺推倒在地,造成张文革左手臂被垃圾桶刮伤。于是张文革、李镇龙、李晓志三人将傅延旺追赶至“小螺号冷饮店”内,对其拳打脚踢,傅延旺挣脱出来跑到其朋友停放在“小螺号冷饮店”对面的一辆面包车上。随后张文革到车上找傅延旺称,其被傅延旺推倒在地上受伤,且找不到自己的手机,要求傅延旺赔偿。傅延旺听后很不服气,冲上去想打张文革,张文革见状赶紧下车逃跑,但在客都影院附近一条小巷巷口被傅延旺追上。傅延旺伙同另几名男子(无法查证)对张文革拳打脚踢。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在场人员一哄而散,张文革被送往蕉岭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凌晨,傅延旺回到文福镇其叔父住家后,越想越不服气,于是从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独自驾驶摩托车来到蕉岭县人民医院寻找张文革、李镇龙、李晓志三人报复。当日凌晨5时许,傅延旺在蕉岭县人民医院锡林门诊大楼门口的草坪上找到因醉酒躺在草坪上睡着的李镇龙,在确定此人正是殴打他的三人中的一人后,便手持水果刀对李镇龙乱砍,致李镇龙左手臂多处受伤后离开现场。2013年8月10日傅延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李镇龙系被能挥动的锐器多次砍击,损伤程度属轻伤;张文革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傅延旺的家属协助赔偿了被害人李镇龙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内容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傅延旺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傅延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延旺赔偿了被害人李镇龙的损失,且取得了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傅延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傅延旺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傅延旺赔偿了被害人医疗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上诉人傅延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傅延旺改判缓刑。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上诉人傅延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傅延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傅延旺与其朋友在蕉岭县蕉城镇“客都影院”门口的“小螺号冷饮店”喝酒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文革、李镇龙、李晓志三人发生矛盾,双方在冷饮店门口互相推扯,期间张文革被傅延旺推倒在地,造成张文革左手臂被垃圾桶刮伤。于是张文革、李镇龙、李晓志三人追赶至“小螺号冷饮店”内,对傅延旺拳打脚踢,傅延旺挣脱后跑到其朋友停放在“小螺号冷饮店”对面的一辆面包车上。随后张文革在车上找到傅延旺,称其被傅延旺推倒受伤,且手机丢失,要求傅延旺赔偿。傅延旺听后很生气,上前欲打张文革,张文革见状下车逃跑,逃至“客都影院”附近一条小巷口时被傅延旺追上,傅延旺对张文革进行殴打。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文革送往蕉岭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凌晨,上诉人傅延旺回到蕉岭县文福镇其叔父住家后,仍不服气,又带上一把水果刀,驾驶摩托车来到蕉岭县人民医院寻找张文革、李镇龙、李晓志欲进行报复。当日凌晨5时许,上诉人傅延旺在蕉岭县人民医院锡林门诊大楼门口的草坪上找到因醉酒躺在草坪上睡觉的李镇龙,确认此人是参与殴打他的其中一人后,便持水果刀对李镇龙乱砍,致李镇龙左手臂多处受伤后离开现场。2013年8月10日,上诉人傅延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受害人李镇龙系被能挥动的锐器多次砍击,损伤程度属轻伤;受害人张文革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上诉人傅延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蕉岭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报称,蕉岭县蕉城镇环东路客都影院门口有人打架,当日5时许,该局“110”报警中心又接报称,在蕉岭县人民医院内有一名男子身上有多处刀伤。接报后,该侦查机关遂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李镇龙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7日21时许,其与张文革、李晓志在蕉岭县蕉城影院门口的“小螺号冷饮店”二楼喝酒,当时楼下还有四五人在喝酒,当我们准备离开时,老板娘“花姐”说怎么不喝多几杯,当经过楼下那张桌时,其中一名身穿T裇的青年就跟我们说怎么不喝多两杯。于是其和张文革、李晓志便坐下来跟他们喝酒。其喝了一杯后,觉得自己喝不下去了,便跑到店门口,此时一名身穿黑色背心的男子冲进店里打了另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男子一巴掌,并说“这么晚了还在喝酒,外面那么多人在等你。”接着他们发生口角,张文革上前去劝架,场面更混乱了,张文革也被人打了。其过去劝架,把那名穿黑色背心的男子拉开,但冲过来三四名男子又把其拉开,在店里喝酒的蓝色上衣男子还冲过来往其肚子踹了一脚。当时其倒在地上,起来后就跟张文革、李晓志一起去推那名穿蓝衣的男子,那名穿蓝衣的男子在冷饮店内找工具,其一伙便追上去对他拳打脚踢。不久民警赶到,将受伤的张文革送医院治疗,其与李晓志驾驶摩托车一起到医院。在医院其看到张文革坐在门诊部门口不肯接受治疗,李晓志便先回去了,其和张文革一起在门诊部门口的草坪上坐下来。因其喝酒过量,躺下就睡着了,上午9时许,当其醒来才发现自己的左手被人用刀砍了四、五刀,背部被砍了六、七刀,大腿被砍了二刀。之后张文革来看望其时说是当晚在“小螺号”发生冲突的那帮人砍伤其的。同时其还证实案发当晚其穿的是白色上衣,黑色裤子,留长发;李晓志穿的是黑色上衣和裤子,留长发;张文革穿的是黑色上衣,留短发。被害人李镇龙并对傅延旺进行了辨认。3、被害人张文革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7日21时许,其与李镇龙、李晓志在“小螺号冷饮店”与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发生矛盾、互相推扯,其左手被刮烂出血了,于是其和李镇龙、李晓志对这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拳打脚踢。之后其因左手受伤和找不到手机而想要该男子给个说法,但被该穿蓝衣的男子及同伙殴打,致使其鼻子被打烂,一颗牙齿缺损,头部也受伤出血,后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送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害人张文革并对傅延旺进行了辨认。4、证人傅延兴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其驾驶面包车送一名男子到蕉城,途经蕉岭县电影院门口时见其堂弟傅延旺、傅大坤和几名男子在电影院门口的路边拉拉扯扯,其见状马上调头回到现场,下车想过去帮其堂弟傅延旺,这时有两名其不认识的男子把其拦住了,不让其过去,其堂弟傅延旺还和几名男子扭打在一起,这时警察赶到,大家都走开了,坐在其车里的人也走了,其便驾车离开现场。后其在蕉城街上兜了几圈想找傅延旺,但是没有找到,其便驾驶面包车回到文福住家。5、证人李晓志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和李镇龙、“阿六”三人在蕉城剧院对面的“小螺号冷饮店”二楼喝酒。准备回家时,冷饮店的服务员“阿燕妹”叫我们跟楼下几名男子一起喝酒,其三人便下楼跟那几名男子一起喝酒。对方还有2名男子在喝酒,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一名身穿蓝色短袖上衣,其三人跟他们才喝了两杯酒,外面便冲进一名身穿黑色露臂背心的男子,抓住那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了他一个耳光,双方发生争执,其与李镇龙、“阿六”,还有那名穿蓝色上衣的男子都帮忙劝架。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阿六”和那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也发生了争吵,看到这种情况其就跑过去拦了一下那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劝他不要打人。但是这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以为其跟“阿六”是同伙,便用拳头打在其左脸颊上,李镇龙看到其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打后上前问他为什么打人,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就对着李镇龙的腹部踹了一下,李镇龙倒在地上,于是其与李镇龙、“阿六”就一起上去推那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在互相推扯过程中,“阿六”被这男子推倒在地,手撞到旁边的垃圾桶,出了很多血。这名穿蓝色上衣的男子见我们三个人要打他,就赶紧跑进“小螺号冷饮店”厨房里找工具来还击我们,于是我们三人就冲进店里抓住那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对着他拳打脚踢,不过很快就被他挣脱出去了。后来见有警车过来,我们便停止了打架。在此过程中,“阿六”的手机被弄丢了,我们就帮他找手机,并跟过来的警察解释当时的情况。期间其看见“阿六”上了一辆银色小面包车上,还看到“阿六”在一小巷子门口被几个人围着拳打脚踢,警察赶过去制止,其与李镇龙也跟过去,见到“阿六”的嘴上流了很多血,警察便开着警车将“阿六”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与李镇龙也骑着摩托车赶到医院。到医院门口其提出要先回去,之后便回家了。6、证人黄勇亮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23时许,其驾车回家时,大家在车上等了傅大坤好久,因傅大坤还在喝酒,“海古”进店里叫傅大坤,然后打了傅大坤一巴掌,接着就引发打架,不久警察赶到现场,叫大家散开。当其准备离开时,又来了一辆微型面包车,在其车的左前方停下,车上下来3、4名男子,下车后就跑过去开始打架。后来警察叫其立即把车开走,其便回到车上,看到“阿胡”、傅丽婷、傅大坤都上车了,便开车回家了。后面来的微型面包车是谁叫来的,车上有什么人其不清楚。7、证人傅大坤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8日凌晨,在“小螺号冷饮店”内“阿六古”他们三个人和傅延旺不知因为何事打架,他们几个人用拳头对打,其看到傅延旺跑到“小螺号”厨房里去找工具,“阿六古”他们三人追到店里打傅延旺,其想去劝架但被其姑丈拦住。后来其便回家了,在回家路上傅延旺打电话跟其说,今晚他被人打了很不服气,要去找那几个人报仇,一直问其知不知道那三名男子的姓名。其听后一直劝说他这么晚了等第二天再说。当日中午其睡醒后听其姑丈说傅延旺今天早上把人砍伤了。8、证人丘雅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傅延旺一直打电话问其之前一起喝酒的三名男子的去向,其回答说不知道。后来从“小螺号冷饮店”服务员傅秋如那里得知傅延旺凌晨的时候跑到县人民医院砍伤了一名姓李的男子。9、证人傅秋如的证言,证实其是“小螺号冷饮店”服务员,案发前傅大坤、傅延旺和“阿六”、“阿龙古”和另外一个男子在“小螺号”里一起喝酒。后来不知为什么外面就打起来,当时其在店里很害怕就报了警。7月18日中午其打电话给傅大坤,从傅大坤那里得知昨晚傅延旺回文福后,又私自跑回蕉城,在县人民医院将一个人砍伤了。10、证人赖传挺的证言,证实其是蕉岭县人民医院值班保安,2013年7月18日凌晨5时许,其在门诊大楼对面的保安亭休息,突然听见有人大叫,其马上起来往外看,发现门诊大楼门口有一名穿蓝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东西用力打击躺在草坪上的人,其跑出去想制止他,当其走近时看到那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拼命往躺在草坪上的那人身上砍,其马上大声喝斥制止,那名拿刀的男子突然转身用刀威胁其,其后退了几步躲闪。后来那名男子砍完人后离开医院,其马上叫急诊科值班护士报警,并对伤者进行救治。11、证人蓝燕珠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蕉岭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2013年7月18日其值班,凌晨3时许,警察将一名满脸是血的男子送到医院急诊科,其和实习护士张凤兰出去给他包扎,但他坚持不包扎,当时陪同的还有一名男子,也就是后来被砍伤的男子。过了不久,那名男子估计喝多了酒,就躺在门诊门口的草地上睡着了,那名满脸是血的男子离开了医院。凌晨5时许,值班室来了一名青年男子,还问打架受伤的伤者在哪里,其回答说已经走了,门口草地上躺着一名他的同伴。那名男子了解情况后拿刀冲到草坪,往躺在地上的那名男子身上乱砍。其急忙叫保安员,保安员想要制止,却被那名年轻男子用刀威胁,那名砍人者离开了医院后,其与张凤兰叫医生赶紧对被砍受伤的男子进行抢救。证人蓝燕珠并对上诉人傅延旺进行了辨认。12、证人张凤兰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蕉岭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实习护士。2013年7月18日其与护士黄燕珠一起在门诊急诊科值夜班,约凌晨3时许,警察送来一名受伤男子,这名受伤的男子坚持不治疗,我们便回到办公室。约10分钟后警察也离开了,留下另一名喝醉酒的男子在门诊外的草坪上睡觉。约凌晨4、5时许,忽然走进一名男子跟护士蓝燕珠交谈了约1分钟后便转身离开,当时其看到他身后藏着一把刀,这名拿刀的男子还问护士蓝燕珠躺在草坪上的男子是什么时候送过来的,护士蓝燕珠回答说是凌晨3、4时许。问完情况后,这名拿刀的男子就往门诊大楼门口跑去,用刀砍躺在草坪上睡觉的男子,医院值班的保安员过来制止,那名拿刀的男子就用刀威胁保安员,砍完之后,待那名男子离开,其与护士蓝燕珠便叫医生过去抢救那名受伤的男子。证人张凤兰并对上诉人傅延旺进行了辨认。13、蕉岭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蕉岭县蕉城镇客都影院附近;蕉岭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门口。傅延旺指认现场照片2张。14、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18日凌晨5时许,蕉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群众报警称,蕉岭县人民医院有一男子持刀将躺在门诊大楼门口草坪上的一名男子砍伤后逃跑。2013年8月10日犯罪嫌疑人傅延旺到蕉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2013年7月18日凌晨其在蕉岭县人民医院持刀砍人的犯罪事实。15、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蕉公(司)鉴(法伤)字(2013)037、0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李镇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张文革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6、蕉岭县人民医院提供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7月18日5时2分14秒至5时2分44秒间,被告人傅延旺手持水果刀对躺在锡林门诊大楼门口草坪上的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之后离开医院。17、蕉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侦查中发现傅延兴当晚车上搭载的那名青年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因其无法提供该名陌生男子的基本情况,故暂无法查找该名陌生男子到案接受调查。(2)被害人张文革称在“小螺号”冷饮店对面的一小巷口被几个人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因张文革当晚已醉酒,只认得殴打他的人是当晚一起在“小螺号冷饮店”内喝酒身穿蓝色上衣的青年男子,经辨认该男子系傅延旺,但张文革无法提供当晚殴打他的另外几名青年男子的其它信息,而傅延旺在笔录中辩称其当晚已醉,不知道跟他一起殴打张文革的其他青年男子是谁,暂无法查找当晚的其他作案人员到案接受调查。18、被害人李镇龙及其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镇龙及其父亲接受傅延旺家属的道歉,并领取傅的家属交来的所有医疗费及赔偿款后,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理。19、赔偿协议书,证实傅延旺家属一次性支付李镇龙误工伤残费8千元和补偿费1万元。20、被害人李镇龙及其家属提交的收条1份,证实李镇龙于2013年8月8日收到傅延旺交来的医药费、护理费共计14000元。2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傅延旺的出生年月日,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2、上诉人傅延旺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l8日凌晨,其和傅大坤及其姐姐傅丽婷夫妇、丘雅玲等几人在蕉岭县蕉城镇戏院对面的“小螺号冷饮店”喝酒时跟三名陌生男子发生矛盾,其中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说被其推倒撞伤要其赔钱,还说其将其中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伤了。当晚其回家后,因喝酒过量,觉得不服气,想找那三名男子报复,其打电话给傅大坤和丘雅玲了解对方,他们回答说不认识。后其想到他们当时说受伤了,其猜测他们会去医院,便从家里拿了一把西瓜刀,独自骑着摩托车来到蕉岭县人民医院寻找这三名陌生男子。当天凌晨5时许,其在县人民医院锡林门诊大楼门口的草坪上找到那三名陌生男子中的一人,当时这名男子喝醉了,躺在医院收费处门口的草坪上睡着了,其确认这名男子是三名陌生男子中的一人后,便用其携带的西瓜刀,对这名男子身上乱砍,之后其驾驶摩托车逃离医院。第二天上午,其清醒后,感觉不妙,便买了车票逃往广州。另其供述,作案工具西瓜刀在其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丢失。上诉人傅延旺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延旺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傅延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上诉人傅延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傅延旺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上诉人傅延旺赔偿了被害人医疗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上诉人傅延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傅延旺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傅延旺因小事与他人打架斗殴,在事态平息后,为报复被害人,再次持刀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适用缓刑。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庆新

审判员  柯 彬

审判员  范宜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丘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