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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556号

申请执行人翟卫君与被执行人王洪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卫君,王洪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56号

申请执行人:翟卫君,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王洪训,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翟卫君与被执行人王洪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王洪训暂无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翟卫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高振玉

审判员  李钟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