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523-4号申请执行人童纪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晶晶,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郁辉,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大捷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
负责人:郁辉,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郁军灿,农民。本院在执行童纪国与郁辉、郁军灿、慈溪市大捷电器厂(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童纪国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郁辉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郁军灿、慈溪市大捷电器厂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三被执行人需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141.5执行费216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莫 建 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