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秦藉民初字第2号

杨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藉民初字第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