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辖初字第0033号原告刘骥。委托代理人徐炯,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10楼。负责人周玉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故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查,
本院认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就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的约定确定且唯一,应为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此,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骥的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成立,预交的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文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沁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