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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丰执字第238号

唐友臣诉张海兴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友臣;张海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丰执字第238号申请人唐友臣,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张海兴,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唐友臣诉张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