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公斌,系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松柏,系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稽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应香,女。被告付先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应香、付先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还清贷款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邓德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