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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80号

胡金华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胡 金 华 玩 忽 职 守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平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胡金华,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平原县张华镇,住平原县。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13年1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胡金华没有认真履行村镇建设项目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工作职责,让无施工资质的刘艳峰的施工队在安全设施不达标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导致黄某某从在建沿街楼四楼上坠落死亡。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职务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魏某某、姚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胡金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金华之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胡金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胡金华没有认真履行村镇建设项目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工作职责,致使无施工资质的刘艳峰的施工队在安全设施不达标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导致黄某某从在建沿街楼四楼上坠落死亡。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业经当庭质证并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金华的身份情况;平原县张华镇政府出示的职务证明证实,被告人胡金华的工作及职务情况;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平编字(2006)6号文件证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的职责情况;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成立的施工队没有施工资质,施工时没有架设安全网,于2011年9月24日发生坠楼事故的情况;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死者黄某某同时盖沿街楼,刘某某的施工队施工时没有架设安全网,黄某某坠楼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给黄某某、魏某某介绍刘某某施工队为他们建楼的情况;韩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死亡以后,刘某某继续为黄某某建楼的情况;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刘某某的施工队开吊车,知道到黄某某从楼顶上摔下来的情况;建筑施工合同证实,经姚某某介绍,刘某某的施工队为黄某某及魏某某建筑施工的有关情况;被告人胡金华的供述与辩解,其对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华没有认真履行其任张华镇城建办主任的监管职责,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鉴于被告人胡金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金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洪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