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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杜建全诉被告谢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杜建全,谢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杜建全,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谢晟云,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全诉被告谢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建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杜建全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