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杜建全,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谢晟云,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全诉被告谢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建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杜建全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