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1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蔺莎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马宏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