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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10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蔺莎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蔺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1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蔺莎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马宏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