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某。委托代理人王兵,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告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29日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16日生女名李某甲。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较少,婚后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行为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现原被告分居已长达8个月,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也早已更换了家中门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李某甲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纵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服,原被告结婚十几年,虽然被告多次发现原告行为不检点,给被告及女儿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双方仍然有夫妻感情,且女儿尚未成年,被告还想挽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希望法院能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13日生女名李某甲。双方婚后因彼此不信任等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存续十多年并已生育一女,现女儿尚未成年,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彼此扶持,共同维持婚姻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石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