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知初字第20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
被告:兰成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兰成勇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昱
代理
审判员 刘清启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