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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016号

吕桂兰与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桂兰,王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016号原告吕桂兰,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秀琴,女,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吕桂兰与被告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该案争议的款项涉及非法传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桂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盛 磊

代理

审判员  国洪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