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016号原告吕桂兰,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秀琴,女,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吕桂兰与被告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该案争议的款项涉及非法传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桂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盛 磊
代理
审判员 国洪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