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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民保字第01号

敬益忠诉赵杜全、何柏梅、赵希全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敬益忠;赵杜全;何柏梅;赵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保字第01号申请人敬益忠,男,生于1975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申请人赵杜全(曾用名赵杜丹),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何柏梅,女,生于1986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系被告赵杜全之妻)被申请人赵希全,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敬益忠与被申请人赵杜全、何柏梅、赵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敬益忠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杜全、何柏梅、赵希全在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绵阳市工商银行、四川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敬小林自愿以其所有铃木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敬益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赵杜全、何柏梅在中国邮政银行梓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梓潼支行、绵阳市商业银行梓潼支行、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雅分社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86000元为限;

二、对被申请人赵希全在中国邮政银行梓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梓潼支行、绵阳市商业银行梓潼支行、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雅分社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50000元为限;

三、如申请有误,由申请人敬益忠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诉讼保全费880元,由申请人敬益忠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卓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