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5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负责人:曹高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佳,女,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系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圣小平,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季翠荣,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圣小平、季翠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行非审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文
审 判 员 周光保
代理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