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84-1号原告贾国勇被告李远被告济南明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中段10号。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心区建设85号如意苑6号楼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勇诉被告李远、济南明达快运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远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远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有杰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