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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催字第19号

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玲玲,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1341776、出票日期为2013年05月2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耕轮

代理

审判员  王莎莉

代理

审判员  王顺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