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玲玲,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1341776、出票日期为2013年05月2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耕轮
代理
审判员 王莎莉
代理
审判员 王顺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