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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24号

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德丰慧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鼎宇慧博(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德丰慧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鼎宇慧博(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纽约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赵传颖,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德丰慧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公寓5-1-405-407。法定代表人于永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鼎宇慧博(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区中北镇海泰北道2号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董有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德丰慧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鼎宇慧博(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