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姚家庆,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家庆诉被告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