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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509号

张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宫某某,女,49岁,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丽娜

审 判 员  陈 福

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