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宫某某,女,49岁,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丽娜
审 判 员 陈 福
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