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峰。
委托代理人:刘祥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彬。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孝山,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徐峰因与被上诉人韩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峰以与被上诉人韩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上诉人徐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代理
审判员 张锦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