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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05-4号

司永启与李邦辉、谢晓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司永启,李邦辉,谢晓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05-4号申请执行人司永启,。被执行人李邦辉。被执行人谢晓苓。本院所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司永启与被执行人李邦辉、谢晓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晓苓与史春明所有的80KW变压器一台,现因被执行人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谢晓苓与史春明所有的80KW变压器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立国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刘洪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