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05-4号申请执行人司永启,。被执行人李邦辉。被执行人谢晓苓。本院所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司永启与被执行人李邦辉、谢晓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晓苓与史春明所有的80KW变压器一台,现因被执行人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谢晓苓与史春明所有的80KW变压器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立国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刘洪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