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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80号

章建兵、朱燕与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章建兵,朱燕,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80号

原告:章建兵,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朱燕,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幼师,住安徽省太湖县。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方书法,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功彬,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兵、朱燕诉被告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章建兵、朱燕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兵、朱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建兵、朱燕承担。

审 判 长  张学卿

审 判 员  李敬霞

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