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80号
原告:章建兵,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朱燕,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幼师,住安徽省太湖县。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方书法,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功彬,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兵、朱燕诉被告安徽省太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章建兵、朱燕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兵、朱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建兵、朱燕承担。
审 判 长 张学卿
审 判 员 李敬霞
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