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454号
原告:杭州绿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章芳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华,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华、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绿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绿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元,由杭州绿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心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