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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728号

祁笑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笑文,男,汉族。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笑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祁笑文醉酒后驾驶黄色骐达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漪汾桥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祁笑文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96.00mg/100ml,经对其进行血液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祁笑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祁笑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明,太原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祁笑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笑文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祁笑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祁笑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爱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