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刑初字第866号

周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刑初字第8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为了顺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欲刻一个假公章伪造审批资料。2013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经事先电话联系以1300元的价格在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信用社路口从一女子处购得伪造的“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并在“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和“乡(镇)街道水晶加工户注册登记申报表”上盖印,从而顺利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持有的公章系假公章。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甲、郑某、黄某乙、蒋某、张某、黄某丙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乡(镇)街道水晶加工户注册登记申报表,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交接单(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见证人基本信息,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蒋寒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潘连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