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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773号

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实德集团江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江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773号原告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科技二街以南500米。法定代表人赵东升,总经理。被告大连实德集团江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实德集团江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新军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