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749号原告黄新兵。被告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C栋23I-01房。法定代表人李银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全显,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兵诉被告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新兵受伤未作劳动能力鉴定,无法查清其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决定对其的劳动能力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止审理,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罗焕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