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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9461号

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461号

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326-1。

法定代表人:冉娅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燕,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高峰,女,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清退。

代理

审判员  顾鲁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