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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9106号

原告罗思英、贺金栋与被告龚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思英,贺金栋,龚延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9106号原告罗思英,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贺金栋,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龚延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思英、贺金栋与被告龚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思英、贺金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勤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