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翁民初字第4748号原告孙廷军,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葛殿军,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孙廷军诉被告葛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呼仓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借款10000元属实。2008年9月28日,被告葛殿军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葛殿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廷军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呼 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