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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民初字第4748号

孙延军诉葛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廷军,葛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翁民初字第4748号原告孙廷军,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葛殿军,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孙廷军诉被告葛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呼仓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借款10000元属实。2008年9月28日,被告葛殿军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葛殿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廷军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呼 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