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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1号

江远艮与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远艮,冯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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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远艮,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冯建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江远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远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建华(1)向江远艮支付借款10万元;(2)并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江远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82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 永 宏执行员 李 至 学执行员 吕 晓 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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