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878号原告国防。被告韩霞。被告王瑜。被告韩庆来。被告赵仁东。被告韩永惠。被告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防与被告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的银行存款15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的银行存款15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霞助理
审判员 侯诗征
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君—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