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5878号

国防与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国防,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878号原告国防。被告韩霞。被告王瑜。被告韩庆来。被告赵仁东。被告韩永惠。被告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防与被告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的银行存款15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韩霞、王瑜、韩庆来、赵仁东、韩永惠、李雷的银行存款15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霞助理

审判员  侯诗征

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君—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