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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01-2号

佛山市禅城区陆联针织厂、佛山市纶辉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陆联针织厂,佛山市纶辉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01-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陆联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禅城区。投资人罗金联。

委托代理人:陈世广,是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纶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超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陆联针织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纶辉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佛山市纶辉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51297.45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陆联针织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纶辉针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其财产均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144号案】已启动对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移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处理。另外,本院依法在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待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中,案件待参与分配且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黄婉君

审判员 周 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颜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