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李小玲,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唐荆陵,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孙万宝,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邓海声,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张贤么,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鹏,系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诉被告邓海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小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388元,由原告李小玲负担。(该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黄雪珊
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俊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