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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

李小玲与邓海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小玲,邓海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李小玲,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唐荆陵,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孙万宝,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邓海声,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张贤么,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鹏,系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诉被告邓海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小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388元,由原告李小玲负担。(该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黄雪珊

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俊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