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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城民再字第84号

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大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卢国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大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卢国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城民再字第84号申请再审人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峰,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凯,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启健,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恒,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再审人镇赉县大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代表人刘清杰,该合作社理事长被申请再审人卢国彬,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代理人刘忠科,男,汉族,退休干部。卢国彬诉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嫩入白公司)、镇赉县大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大民社)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长春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引嫩入白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白城民申字第43号民事裁定:该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再审人引嫩入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峰、孙凯,被申请再审人长春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启健、李恒,被申请再审人大民社的理事长刘清杰,被申请再审人卢国彬的委托代理人刘忠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12号判决。

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栾凤林

审 判 员  王启凤

代理

审判员  戴红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朦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