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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027号

王云龙与被告徐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云龙,徐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27号

原告:王云龙。

被告:徐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龙与被告徐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