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27号
原告:王云龙。
被告:徐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龙与被告徐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
王云龙与被告徐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27号
原告:王云龙。
被告:徐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龙与被告徐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