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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1271号

易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易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与被告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清

人民陪审员 黄 威

人民陪审员 徐三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