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易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与被告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清
人民陪审员 黄 威
人民陪审员 徐三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