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信中法执字第86号

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汤积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相云,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长起被执行人汤积富,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汤积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信阳银行借款本息1604461.81元,并承担诉讼费11418元。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暂无法执行抵押财产,亦无其它资产可供���行,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